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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真的會被撤銷掉嗎

        更新時間
        2024-12-27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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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真的會被撤銷掉嗎?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舊賬整理,注冊商標后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從這項規定里可以看出,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真的會被撤銷掉。這就是商標撤三。但是說到商標撤三啊,它的成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項規定的出臺,可以有效的打擊他人惡意占有商標資源,另外他人的商標一旦被撤三,其他任何滿足商標申請條件的便可申請和注冊這個商標,廣州公司代辦,又可以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


        那么,老板們如何證明自己在注冊商標后確實使用了該商標呢?在《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就有規定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所以,只要符合上述行為之一的就可以證明你在使用此商標,譬如說飲料生產商在飲料瓶上印制商標、卡車制造公司把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在車頭或者車位等部位、公司在進行宣傳品牌的時候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都可以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所以說,想申請商標撤三的人可不能空口無憑的提出質疑條件啊,的有證據證明別人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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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理解“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

        連續三年是指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須是一個持續的狀態,而非累計時間。關于連續三年的時間起算點,商標局的慣例是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根據目前商標局的審查標準和實踐,注冊商標是否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注冊商標人承擔,因此注冊商標人如無法提供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收據以及廣告宣傳等形式中使用能夠顯示商標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規定的三年之內)和商標標識的證據,則可以認定注冊商標人屬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對此作出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廣州工商辦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而且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并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但該注冊商標持有人在商標撤三答辯時需要提供使用證明材料。

         

        那么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就一定會失效嗎?不一定。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事實不會直接導致商標權失效。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被無效掉的必要條件是——有任何其他的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在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后,注冊商標專用權才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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